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3民初33号
原告:柳某某,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九江腾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园艺新村C2栋2单元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33282188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九江腾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柳某某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故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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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曾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