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溢才水利电力有限公司

广西田东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青执字第15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田东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东县平马镇祥和花园6幢一单元16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文秉机。
广西田东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文秉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沙井街42号4栋1单元201号房系文秉机(共有人:**、文毅、文明、文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文秉机(共有人:**、文毅、文明、文建)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沙井街42号4栋1单元201号房壹套。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