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23民终1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安龙正大餐饮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卢海波,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义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机场大道金地上品*栋。
法定代表人:郑梦之,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敏,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安龙正大餐饮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餐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义市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兴义市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7)黔2328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大餐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清案件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并未实际履行《规划建设设计合同》、《景观设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其无权向上诉人主张设计费,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不清。第一,关于《规划建设设计合同》履行问题。双方签订合同后,被上诉人仅向上诉人当时的负责人邱杰邮箱发送了一份电子档设计草图,未按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提供正式并加盖被上诉人印章的蓝图8套、说明书或文本8套,也未与上诉人一起将正式蓝图上报到规划部门,参加由规划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图纸进行必要的修改与调整补充。上诉人因项目工程及其他合同关系急需使用厂房,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根据被上诉人发送的草图组织工人施工,并多次跟被上诉人负责人沟通,要求被上诉人指派相关技术人员监督指导工程,但被上诉人一直不予理睬,以致因被上诉人设计图纸存在瑕疵给上诉人造成了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第二,关于《景观设计合同》履行问题。双方签订合同后,被上诉人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一份景观设计草图到案外人徐育举的邮箱,未按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提供正式并加盖被上诉人印章的蓝图8套、说明书或文本8套,也未与上诉人一起将正式蓝图上报到规划部门,参加由规划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图纸进行必要的修改与调整补充。由于徐育举仅是上诉人在主体厂房施工的普通工人,其既不是上诉人的员工,也不是上诉人的管理者或股东,不能认定上诉人已收到该景观设计草图。由于上诉人没有收到相关的设计图纸,至今未能按照应由被上诉人提供的合格设计图进行施工。
兴义市设计院未作答辩。
兴义市设计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规划建设设计合同》尚欠的设计费105,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4月24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从2016年4月24日算至起诉之日2017年10月15日止的违约金为117,813元(每延期一天按应付金额千分之二计算),小计222,81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景观设计合同》尚欠设计费56,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19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从2016年7月19日算至起诉之日2017年10月15日止的违约金为50,512元(每延期一天按应付金额千分之二计算),小计106,512元。以上合计:329,32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正大餐饮公司因建设综合办公楼、中央厨房,经与兴义市设计院协商,双方口头达成了上述建设工程的设计协议,正大餐饮公司向兴义市设计院提供电子版地形图,兴义市设计院口头接受委托后即进行设计工作。同年4月5日,正大餐饮公司作为委托方,兴义市设计院作为设计方正式签订了《规划建设设计合同》,合同编号为2016-JS-22,工程名称:贵州安龙正大餐饮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中央厨房厂区建设项目,工程地点:贵州省安龙县小微创业园,合同约定:“……设计内容:规划文本、施工图。规划文本含彩图、分析图、平面图、设计说明等。……第六条设计方向委托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蓝图8套、说明书或文本8套,合同签订后由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商定出图时间及地点。第七条费用,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150,000元,上述费用为规划设计费及规划通过后相对应的施工图设计费、图纸审查费用及项目评审费用,不包括质检费用。第八条支付方式,本合同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45,000元作为定金及启动资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方提供规划文本成果文件评审通过后七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45,000万元;设计方提供所有建筑施工图成果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30,000元;设计方提供所有建筑施工图成果文件评审通过后七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30,000元。第九条双方责任:(9.1.5)……委托方的上级部门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委托方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正大餐饮公司向兴义市设计院支付了设计费(定金及启动资金)45,000元;后兴义市设计院根据双方的约定向正大餐饮公司提交了上述工程的规划文本(即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设计材料,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并于同年4月17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给了正大餐饮公司工程建设工程师徐育举,其同时在图纸上注明“按此套图纸施工”,正大餐饮公司收到上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即开始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正大餐饮公司在进行上述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过程中,未进行施工图文件的评审,也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双方联系人多次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对设计进行沟通和接收设计文件,现上述工程已全部竣工(无验收文件)。在上述工程的设计、施工过程中,经协商正大餐饮公司作为委托方、兴义市设计院作为设计方于2016年5月20日又签订了《景观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6-JS-33,工程名称:贵州安龙正大餐饮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中央厨房厂区室外景观设计,工程地点:贵州省安龙县小微创业园。合同约定:……第六条设计方向委托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蓝图8套,成果施工图,彩图8套,景观效果图。第七条费用,……本合同设计费80,000元整。第八条支付方式,(8.1)本合同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24,000元整作为定金及启动资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8.2)设计方提供景观设计成果文件评审过后七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计32,000元整。8.3设计方提供厂区景观施工图成果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24,000元整。第九条双方责任:(9.1.5)……委托方的上级部门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委托方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合同签订后,正大餐饮公司向兴义市设计院支付了设计费(定金及启动资金)24,000元。兴义市设计院于同年7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景观施工图发送到了工程建设的工程师徐育举的电子邮箱。正大餐饮公司收到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后未提请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至今未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兴义市设计院为正大餐饮公司设计的上述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额约1500万元,后因正大餐饮公司未向兴义市设计院支付所欠的设计费,兴义市设计院的职工罗堪通过手机信息向正大餐饮公司董事长邱飞索要设计费,邱飞未对设计内容、设计费提出异议,并承诺付款。
一审法院认为,兴义市设计院系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规划建设设计合同》及《景观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两份合同约定,正大餐饮公司作为委托方委托兴义市设计院对其“贵州安龙正大餐饮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中央厨房厂区建设项目”及“厂区室外景观设计”进行设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联系人多次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对设计内容进行联系和沟通,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接收相关设计文件,兴义市设计院已将《规划建设设计合同》中的“贵州安龙正大餐饮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中央厨房厂区建设项目”施工图交由正大餐饮公司的联系人徐育举签收,且正大餐饮公司已根据兴义市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文件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并已竣工。兴义市设计院为正大餐饮公司设计的“贵州安龙正大餐饮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中央厨房厂区室外景观设计”施工图文件已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正大餐饮公司的联系人徐育举的电子邮箱,正大餐饮公司已收到兴义市设计院设计的“中央厨房厂区室外景观”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央厨房厂区室外景观”设计涉及的建设工程正大餐饮公司未进行施工,责任不在兴义市设计院。上述设计文件的审查,应由正大餐饮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兴义市设计院有协助的义务(即在审查过程中对设计进行说明并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故上述设计文件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查,责任在正大餐饮公司,故正大餐饮公司辩称“兴义市设计院应当向其提交经规划部门审计合格后加盖原告印章的图纸”的理由不能成立,且双方在两份合同中均约定“委托方的上级部门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委托方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现兴义市设计院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设计义务,并将设计成果交付给正大餐饮公司,故正大餐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兴义市设计院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义务。《规划建设设计合同》和《景观设计合同》的设计费共计230,000元,减除已支付的69,0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61,000元。关于兴义市设计院请求正大餐饮公司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兴义市设计院在正大餐饮公司未提供建设工程“岩土工程勘查报告”的情况下即为建设工程开展设计工作,在正大餐饮公司未对“规划文本”提请审查、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其提供了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兴义市设计院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本案的设计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设计工作,其有一定的责任。结合施工图文件未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正大餐饮公司未对《景观设计》图纸进行建设施工等客观实际,根据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兴义市设计院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贵州安龙正大餐饮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兴义市规划设计院支付设计费161000元;二、驳回原告兴义市规划设计院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40元,减半收取3120元,由被告贵州安龙正大餐饮后勤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由原告兴义市规划设计院负担136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正大餐饮公司应否支付兴义市设计院《规划建设设计合同》、《景观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尾款。
关于兴义市设计院是否已实际履行了《规划建设设计合同》、《景观设计合同》约定义务及履行义务是否符合约定的问题。第一,关于设计文件的交付问题。工程设计文件属于智力成果,其表现形式目前均已实现电子化,具有易于修改的特点,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采取电子化或纸质化方式予以交付,以电子化方式交付并不影响设计文件的使用,只可能提交审批时审批部门对文件的纸质化有特殊要求。本案中,正大餐饮公司对收到《规划建设设计合同》约定的中央厨房厂区建设项目规划文本、施工图并实际使用的事实无异议,仅以提交的设计文件非纸质且未盖章、设计文件未提交审批及存在瑕疵为由进行抗辩。对于《景观设计合同》中约定的景观设计文件是否已交付的问题,兴义市设计院是将该设计文件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徐育举,正大餐饮公司对徐育举收件的事实并不否认,但提出徐育举并非其单位职工或授权的收件人员,且徐育举收到的仅是设计草图,并非正式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也未投入使用。由于先前的中央厨房厂区建设项目部分规划文本、施工图也是由徐育举收取,相关的修改、调整也多是由徐育举与兴义市设计院进行沟通协调,据此可以认定徐育举应属正大餐饮公司指定或委派的设计文件接收人与沟通协调人,对正大餐饮公司主张其未收到景观设计文件的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信。第二,关于兴义市设计院履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根据《规划建设设计合同》、《景观设计合同》约定内容,认定兴义市设计院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判断标准应为相关设计文件是否通过审批部门审批及是否履行后续施工阶段的服务义务。首先,关于设计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批合格的责任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二)全套施工图;(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之规定,提交设计文件报审批的义务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履行的仅是协助义务,且报批时建设单位需一并提交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如项目规划条件、立项批复、项目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如无相关政府批复文件,即使报送亦无批准可能。本案中,经一审、二审向正大餐饮公司释明,其均不能提交上述政府批准文件,即本案相关设计文件尚不具备报批条件,设计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批合格的责任在正大餐饮公司一方。其次,关于后续施工阶段的服务问题,由于中央厨房厂区建设项目已按照兴义市设计院提供的设计文件完成施工,正大餐饮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兴义市设计院未提供后续服务或另请他人提供后续服务,应视为兴义市设计院对中央厨房厂区建设项目已履行了除协助报批外的其他全部义务,而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责任在正大餐饮公司一方。由于设计文件已实际使用,项目建设已经完工,正大餐饮公司应当全额支付该项设计费用。对于景观设计文件的后续服务问题,兴义市设计院交付设计文件后,正大餐饮公司至今并未对景观工程进行施工,且设计文件未经审批,建设单位亦不得进行施工。由于兴义市设计院交付设计文件后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后续的报批、施工过程中的指导仅是设计人的协助义务,因设计文件未能报批、项目未能施工的责任均不在设计方,在合同有效并未解除的情况下,正大餐饮公司在条件具备时可随时要求兴义市设计院继续履行该协助义务。
综上所述,因正大餐饮公司就本案工程项目未取得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设计文件不符合报批条件,未经审批的责任在正大餐饮公司一方。由于中央厨房厂区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正大餐饮公司已实际使用,工程建设已经竣工,正大餐饮公司应当全额支付该项工程设计费用;景观工程设计文件兴义市设计院已完成并实际交付正大餐饮公司,设计文件未能报批、项目未能施工的责任均不在兴义市设计院一方,正大餐饮公司亦应支付该项工程设计费用,相关后续的协助报批、后续施工服务义务正大餐饮公司在条件具备时可随时要求兴义市设计院继续履行。正大餐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40元,由上诉人贵州安龙正大餐饮后勤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尹慧兰
审 判 员 曾婷婷
审 判 员 陈映桃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勇
书 记 员 张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