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2328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兴义市规划设计院,住贵州省兴义市机场大道金地上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429700034Y。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贵州安龙正大餐饮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小微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MA6DKP429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义市规划设计院与被执行人贵州安龙正大餐饮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本院(2017)黔2328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兴义市规划设计院设计费161000元。但被执行人贵州安龙正大餐饮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我院报告财产,亦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安龙正大餐饮后勤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安龙正大餐饮后勤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有“江淮”牌机动车十六辆,车牌号分别为贵EEE4**、贵EEG4**、贵EEG4**、贵EEG0**、贵EEG4**、贵EEG3**、贵EEG6**、贵EEG8**、贵EEG6**、贵EEG5**、贵EEG9**、贵EEG5**、贵EEC8**、贵EEC7**、贵EEG8**、贵EEH7**;本院已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暂时不能处置变现。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贵州安龙正大餐饮后勤管理有限公司现已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申请执行人款项暂时不能执行到位。我院已将被执行人贵州安龙正大餐饮后勤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公司股东及主要负责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