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益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雪悟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9306号 原告:***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上海雪悟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雪悟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上海雪悟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我公司使用对方冷冻油对西安市大话南门中心LG中央空调造成的损失维修费用100000元。事实及理由:***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从上海雪悟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中央空调冷冻油及配件,用于空调设备,2022年5月3号机出现严重噪音,2022年8月,5号机和8号机抱死。出现问题后联系被告公司,要求提供油品检测报告和进货渠道,对方拒绝提供,造成无法判断油品是否合格。经与厂家及授权经销商联系,对方判定为假冒产品。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住所地均未在西安市碑林区,且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辖区,经释明后,原告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又因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对原告该意见予以采纳,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