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盛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盛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吕梁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09民初367号
原告:太原盛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23号1幢5层507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琴,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梁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久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薛国平,总经理。
原告太原盛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梁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太原盛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盛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盛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太原盛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毅
人民陪审员 孙 琳
人民陪审员 张彦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