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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绵阳市昶驰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鼎丰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4民初872号之一
原告:绵阳市昶驰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308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林,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丰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九峰路1-2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昶驰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鼎丰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昶驰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阳市昶驰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56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绵阳市昶驰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