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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绵阳市昶驰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鼎丰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4民初872号
原告:绵阳市昶驰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308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林,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丰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九峰路1-2号。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昶驰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鼎丰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鼎丰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昶驰建筑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提供的川BYT7**号车辆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四川鼎丰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