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致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济宁致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7180号 申请人:济宁致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济宁致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致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宁致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自愿交纳保证金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致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致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