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致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济宁致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1492号
申请人:济宁致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李君,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济宁致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济宁致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君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宁致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自愿交纳保证金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致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君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济宁致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