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7180号
申请人:济宁致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李君,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济宁致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致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君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宁致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自愿交纳保证金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致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致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李君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