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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475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远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远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3、4、6栋3号楼单元24层05-07室。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某某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3、4、6栋3号楼单元18层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道珞喻路509号1栋103-109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外包有限公司、武汉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本院已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逾期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