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元品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元品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26民初3896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告:济南元品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路××号××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MG7TX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启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元品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品空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 ***诉称,1.请求法院判决元品空间公司返还其向***收取的设计费20000元,并双倍返还订金;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元品空间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4日,***与元品空间公司签订了平邑县壹号公馆1702房间的室内装潢设计委托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按期支付了定金10000元,后期又应元品空间公司要求支付了20000元设计费。元品空间公司却不按照***的要求更改效果图,也未提供达到施工条件的CAD图纸。因元品空间公司实质违约,故***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元品空间公司返还收取的20000元款项。元品空间公司收到解除通知后至今不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 元品空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平邑县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案涉被告注册地及办公地址均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路××号××大厦××室,并不在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金花路商贸城沿街楼西首,***伪造被告地址规避管辖权;本案的合同签订地点和履行地点均在济南市,被告也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并且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管辖权,因此,该案应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平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2021年9月4日,案涉双方签订《设计合同》,约定由元品空间公司承揽***在平邑县××号××室的装潢设计工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权,亦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案涉被告元品空间公司的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路××号××大厦××室,并非***民事起诉状中书写的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金华路商贸城沿街楼西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该项规定,元品空间公司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纠纷应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平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元品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