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甘01民终79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某某通信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网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某某通信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咨询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2民初22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网络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某某咨询设计院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某某咨询设计院承担。事实与理由:1.合同履行争议。原审未充分考虑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文件提交与审查流程。根据双方签订的《甘肃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宽带乡村”建设工程超预算项目核查、设计合同》,某某咨询设计院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勘察设计及设计文件编制等相关工作,并经某甲公司审查签字确认,2018年10月20日前某甲公司初审后报省公司网建部会审。然而,某某咨询设计院未能提交设计文件,导致合同履行存在重大瑕疵,严重影响了项目的正常推进与工程验收。
2.付款条件争议。合同明确规定了设计费支付的三个阶段,首期支付需在某某咨询设计院完成规定项目内容,且某某网络公司初审合格并报某某公司会审后,按照确认的总公里数支付30%。然而,原审忽略了设计文件的完整性与审查通过是付款的前提条件。由于某某咨询设计院并未提交设计文件,付款条件未成就,某某网络公司不应承担支付设计费的责任。
3.工程量确认争议。原审依据的工程量确认表未经过某某网络公司正式盖章确认,且某某网络公司对工程量的准确性持有严重异议。工程量确认应遵循严格的程序,由双方共同参与并最终由某某网络公司确认,而非仅凭下属分公司单方面确认。因此,工程量确认表不能作为判定设计费支付的依据。
4.法律适用争议。原审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时,未充分考虑合同的具体条款及双方的交易习惯,导致判决结果偏离了合同精神和法律原则。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某咨询设计院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文件,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资金占用损失争议。原审未合理考量某某咨询设计院的违约行为对某某网络公司造成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延期、额外成本增加等。在某某咨询设计院未能提交合格设计文件的情况下,某某网络公司不应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等,强调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二审当庭补充上诉意见为,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第1.2条,根据二份判决书和调解书,某某咨询设计院将全部工程转包给甘肃某某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这种违法转包行为导致双方合同无效。
某某咨询设计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请求。针对补充上诉意见,根据判决书和调解书,某某咨询设计院与某乙公司是劳务分包,不是把本案设计义务分包给某乙公司,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事实,案涉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
某某咨询设计院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网络公司向某某咨询设计院支付勘察设计费1490152.8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490152.8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暂计151207.7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某网络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某某咨询设计院经招投标程序,中标了某某网络公司“宽带乡村”建设工程超预算项目设计工程,中标单价为420元。2018年8月24日,某某咨询设计院(乙方)与某某网络公司(甲方)分别就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华池县、正宁县、合水县“宽带乡村”建设工程超预算项目签订了合同编号为KD××××QCX、KD××××HCX、KD××××ZNX、KD××××HSX的《甘肃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宽带乡村”建设工程超预算项目核查、设计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承担具体光缆建设工程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并提交相应的设计文件;乙方按县为单位编制设计文件综合册,需提供综合册8套、乙方应制定勘察计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勘察了解情况,在勘察完成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书面勘察报告,经双方签字确认;乙方必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勘察设计及设计文件编制等相关工作,并经某甲公司审查签字确认,2018年10月20日前某甲公司初审后报省公司网建部会审;本合同总勘察设计费用=路由总长度×设计费单价;设计费单价420元/公里(含系统设计);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费、设计费、差旅费、施工交底、工程验收、设计变更、乙方应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税费;本项目设计费分三个阶段付款:第一阶段,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待乙方完成规定项目内容,且甲方初审合格并报某某公司会审后,甲方按照确认的总公里数支付乙方30%(即设计会审确认的总公里数×单价×30%),第二阶段,再付确认总公里数的60%;第三阶段,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2020年底前支付完毕;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天内,由甲方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相应比例费用;乙方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本合同项下设计文件的制作,并按时交付甲方审查验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综合套捌套、分册设计文件捌套、审核设计文件样本壹套、电子文档贰套(其中一套不包含预算编制部分,只供施工单位做竣工资料时使用);甲方自收到设计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验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上述合同签订后,某某咨询设计院履行了工程勘察、设计义务。2019年1月,某某咨询设计院与某某网络公司下属的甘肃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正宁县某某公司、庆城县某某公司、华池县某某公司及相关施工单位就当地“宽带乡村”建设工程超预算项目核查、设计进行了会审。2019年7月25日,某某咨询设计院工作人员***通过QQ询问某某网络公司网建部项目负责人***:“我就咨询一下关于超预算支付设计费的事情,目前我们把相关资料都已经提交了,请问什么时候可以提交支付申请,再提交支付申请需要什么手续?”***回复:“目前还没说,等核查组的回来我们定了通知你。”2020年5月,双方又通过QQ对甘肃某某庆阳分公司发送给原告的设计费支付模板中光缆长度统计进行了沟通,同时***告知***设计费支付需要某甲公司盖章。2020年10月,***通过QQ将设计文件发送给了***,要求***审核。2021年5月27日,某某咨询设计院与甘肃某某庆阳分公司、甘肃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水县分公司、华池县某某公司、正宁县某某公司、庆城县某某公司分别签署工程量确认表,确认合水县勘察设计工程量为837.32公里,费用351672.72元;华池县勘察设计工程量为1327.92公里,费用557726.40元;正宁县勘察设计工程量为877.82公里,费用368685.66元;庆城县勘察设计工程量为504.92公里,费用212068.08元,以上总工程量合计3547.98公里,总费用合计1490152.86元。上述工程量确认表签署后,某某网络公司一直未向某某咨询设计院支付设计费用,某某咨询设计院于2022年通过快递、邮件、微信多次向某某网络公司发送《往来催收函》及询问项目情况,但某某网络公司仍未支付工程款,双方酿成纠纷。另查明,某某咨询设计院陈述其按照《甘肃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宽带乡村”建设工程超预算项目核查、设计合同》约定提交的设计资料均于2020年10月20日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了甘肃某某庆阳分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法规规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就“宽带乡村”建设工程超预算项目核查、设计签订的四份《甘肃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宽带乡村”建设工程超预算项目核查、设计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某某咨询设计院提交的会审纪要、工程量确认表以及QQ聊天记录、光盘等证据,能够证明某某咨询设计院在签订合同后完成了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某某网络公司作为勘察、设计工程的发包方,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义务。关于某某网络公司辩称其未在工程量确认表中盖章,故对于工程量不予认可的主张,因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实际是在甘肃省庆阳市××县进行,工程量由各县分公司及甘肃某某庆阳分公司确认符合工程实际情况。而某某咨询设计院提交的QQ聊天记录中某某网络公司网建部项目负责人***表明设计费支付需要某甲公司盖章的行为也让某某咨询设计院有理由相信甘肃某某庆阳分公司有权代表某某网络公司对于工程量进行确认,故对某某网络公司的该项辩称不予采纳。关于某某网络公司辩称某某咨询设计院未按合同约定提交设计资料构成违约的主张,虽然某某咨询设计院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向某某网络公司提交了书面设计资料,但根据某某咨询设计院提供的QQ聊天记录、光盘、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某某咨询设计院已经于2020年10月完成设计资料,并通过QQ向某某网络公司发送了相关资料;而且某某咨询设计院在2022年通过微信询问某某网络公司项目情况时,某某网络公司也从未就某某咨询设计院提交设计资料的问题提出过异议,故对某某网络公司的该辩称不予采信。某某咨询设计院与甘肃某某庆阳分公司及工程所在地的某某网络公司下属分公司确认四地工程总设计费为1490152.86元,某某网络公司却一直未向某某咨询设计院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某某咨询设计院要求某某网络公司支付设计费1490152.86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予以支持。关于某某网络公司辩称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付款条件不成就的主张,因合同并未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为设计费的支付条件,仅约定某某咨询设计院需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故对某某网络公司该辩称不予采纳。但某某咨询设计院在某某网络公司组织工程验收时,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参与并配合某某网络公司进行竣工验收。
关于某某咨询设计院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一审庭审中某某咨询设计院主张自2021年5月27日签署工程量确认表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设计费付清之日止。虽然2021年5月27日某某咨询设计院与甘肃某某庆阳分公司以及甘肃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水县分公司、华池县某某公司、正宁县某某公司、庆城县某某公司分别签署了工程量确认表,确定了勘察设计费的金额,但根据某某咨询设计院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某某咨询设计院的全部勘察、设计纸质资料并未提交给某某网络公司,而是邮寄给了甘肃某某庆阳分公司;且某某咨询设计院勘查、设计资料的提交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故某某咨询设计院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其行为也存在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对某某咨询设计院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某某通信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1490152.86元;二、驳回重庆市某某通信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86元,由重庆市某某通信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902元,由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84元。
本院二审期间,某某网络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某某网络公司提交(2023)甘01民终1817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某某咨询设计院与某乙公司存在工程转包的情况,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某某咨询设计院对调解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其主张其与某乙公司是勘验劳务分包不是违法转包,不属于合同无效情形。对某某网络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及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某某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综合全案予以审查,对其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中与本案有关联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其余部分不予确认。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本案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完整的履行自己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某咨询设计院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首先,二审经审查,原审认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法规规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正确。双方当事人就“宽带乡村”建设工程超预算项目核查、设计签订的四份《甘肃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宽带乡村”建设工程超预算项目核查、设计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某某咨询设计院完成了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某某网络公司作为勘察、设计工程的发包方,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的义务。现已查明,虽然某某网络公司未在工程量确认表中盖章,但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实际是在甘肃省庆阳市××县进行,工程量已由各县分公司及甘肃某某庆阳分公司确认过总设计费为1490152.86元。某某网络公司网建部项目负责人***表明设计费支付需要某甲公司盖章的行为也让某某咨询设计院有理由相信甘肃某某庆阳分公司有权代表某某网络公司对工程量进行确认。现有证据显示某某咨询设计院已经于2020年10月完成设计资料,并通过QQ向某某网络公司发送了相关资料;而且某某咨询设计院在2022年通过微信询问某某网络公司项目情况时,某某网络公司也未就某某咨询设计院提交设计资料的问题提出过异议。现工程量已经某某咨询设计院与甘肃某某庆阳分公司及工程所在地的某某网络公司下属分公司确认,某某网络公司应向某某咨询设计院支付,原审对某某咨询设计院的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某某网络公司主张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付款条件不成就,二审经审查涉案合同,合同中并未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为设计费的支付条件,仅约定某某咨询设计院需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某某咨询设计院在某某网络公司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参与并配合某某网络公司进行竣工验收。
其次,虽然2021年5月27日某某咨询设计院与甘肃某某庆阳分公司以及甘肃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水县分公司、华池县某某公司、正宁县某某公司、庆城县某某公司分别签署了工程量确认表,确定了勘察设计费的金额,但某某咨询设计院并未将全部勘察、设计纸质资料提交给某某网络公司,而是邮寄给了甘肃某某庆阳分公司,且某某咨询设计院勘查、设计资料的提交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原审据此认定某某咨询设计院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存在违约正确,据此对某某咨询设计院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11元,由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