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宏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兰州宏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甘肃宏康阜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0403执254号 兰州宏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甘肃宏康阜丰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兰州宏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宏康阜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403民初19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1613.48元(包括案件受理费1084元),本院应收取执行费9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2587.48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执行款70529.48元,本院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84元、执行费974元。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23)甘0403执254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