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1525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高县文江镇鸿程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高县文江镇蔬菜村牛奶场组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5MA658D722L。
经营者:***。
被执行人:宜宾展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高县庆岭镇同庆社区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MA62AAMM1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县文江镇长田村8组103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8********。
本院在执行高县文江镇鸿程建材经营部与***、宜宾展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1525民初21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宜宾展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川1525民初2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