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冠鼎建设有限公司

荣凯与宿迁冠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2民初13909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迁冠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天津花园1号楼西侧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诉被告宿迁冠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