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洋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宏洋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24民初2901号
原告:辽宁宏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黄椅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海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诚,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满族。辽宁宏洋实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东关街道4组30号。
被告:***,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凤城市鸡冠山镇大阳沟村三组45号。
原告辽宁宏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宏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董 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新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