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田东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26民初471号 原告:***,男,壮族,农民,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西那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 被告:***,男,1968年4月4日出生,壮族,退休干部,住广西那坡县。 被告:***,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那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田东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东宁西路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2723080155R。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西田东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认为还需要补充新证据,遂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