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4民初1486号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兰金四路19号华瀚科技工业园厂房2栋201-A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U8AJ4R。
法定代表人:周凤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剑飞,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广凌,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跃华路473号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1484730XW。
法定代表人:谭汝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沛林,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广凌、麦剑飞,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沛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确认被诉侵权作品已被删除,并当庭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已予以准许。
事实理由:2015年7月16日,作者杨洪博创造完成《你们80后除了男女关系乱点,还有什么?》(《听说,80后的同学聚会……?》姐妹篇)后,将其发表在微信公众号“漫画日常”(微信号:×××ng)上。2020年7月1日,作者杨洪博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项下所有财产权转让给原告,并约定如发生第三人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未经其许可使用转让作品且该行为持续至本协议签订之后的,针对该侵权行为,原告有权向该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并获得赔偿,作者杨洪博不得再就该第三人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的侵权行为向该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现原告发现被告2015年9月24日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微信号:×××in)上《三十而立的80后,网上超火的一组漫画!》的文章中使用了上述美术作品。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如请。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2)被告工商信息打印件;(3)作者确认书、作者身份证复印件、案涉作品首发网站截图、版权声明及声明人身份证复印件;(4)作品登记证书;(5)被告公众号主体截图;(6)被告微信公众号刊载被控侵权图片的页面截图;(7)联合信任时间戳证书;(8)被告侵权取证光盘共八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被告答辩称:1.原告并未在作品中备注“原创作品,不得转载”等字眼,因此被告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构成侵权;2.被告公司经营的业务时建筑工程、电力设备、销售输变电设备等,与原告作品描述的内容并没有任何关联,被告公众号转载该文章目的旨在活跃公众号气氛,传递更多的可读性内容,并未对文章中的图片进行任何商业利用,无任何商业价值和获利行为;3.被告的公众号主要是公司内部使用,文章阅读量极低,传播影响力极低,即使被告的行为涉嫌侵权,但该美术作品的浏览量仅有7人,并未对原告的信息传播权造成影响;4.原告公司是专门以所谓“打假侵权”的旗号批量起诉谋财的非法公司,违反了版权保护的初衷,本案主张索赔25000元明显过高,属于滥用自身权利,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维护社会公正秩序。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被告特提出以上抗辩意见,请求法庭明辨是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抗辩主张,被告提交了(1)被告天严查截图;(2)微信公众号后台截图;(3)原告工商信息查询、天严查信息共三组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对本案证据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经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经质证对真实性不予确认,该组证据原告提供了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4-8均为可网上验证的电子证据,证据5-8有可信时间戳予以固定,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与网站显示信息一致,证据2、3原告未对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证据并结合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并认定如下事实:
2015年7月28日,案涉文章《你们80后除了男女关系乱点,还有什么?》(《听说,80后的同学聚会……?》姐妹篇)被发表在微信公众号“漫画日常”。文章中附有案涉美术作品。
2020年8月1日,杨洪博出具《确认书》,《确认书》载明“本人杨洪博(艺名:小红/小奋/小红和小奋)系《听说80后的同学聚会就是身体上压倒女同学,精神上压倒男同学……?》和《你们80后除了男女关系乱点,还有什么?》(《听说,80后的同学聚会……?》姐妹篇)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前述作品分别于2015年7月16日和2015年7月28日被本人首发在微信公众号“漫画日常”(微信号:×××ng)上。2020年7月1日,本人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项下所有财产权转让给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并约定如发生第三人在本协议签订日期之前未经其许可使用转让作品且该行为持续至本协议签订之后的,针对该侵权行为,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该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并获得赔偿,本人不得再就该第三人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的侵权行为向该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因本人与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协议涉及商业机密,无法公开展示,特此确认。”杨洪博在该《确认书》签名并按指印,附有《听说80后的同学聚会就是身体上压倒女同学,精神上压倒男同学……?》《你们80后除了男女关系乱点,还有什么?》(《听说,80后的同学聚会……?》姐妹篇)系列美术作品。
2020年8月15日,王凤梧出具《版权声明》,《版权声明》载明“兹本人所拥有的微信公众号:漫画日常(id:×××ng)于2015年7月16日发表的名为‘听说80后的同学聚会就是身体上压倒女同学,精神上压倒男同学……?’(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wKhMHSh34XDY14ZzEP52A)的文章和2015年7月28日发表的名为‘你们80后除了男女关系乱点,还有什么?(听说,80后的同学聚会……?姐妹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CTmcr0rQ0nEhJn6hKZntA)的文章,该两篇文章中所用到美术作品、漫画作品等全部内容的完整著作权(作为著作权人应该拥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署名权等)归杨洪博(艺名:小红/小奋/小红和小奋)所有,特此声明!”王凤梧在该《版权声明》签名并按指印。
贵州省版权局分别为《你们80后除了男女关系乱点,还有什么?姐妹篇系列》1-8出具了《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分别为黔作登字-2020-F-00126629、黔作登字-2020-F-00126411、黔作登字-2020-F-00126420、黔作登字-2020-F-00126412、黔作登字-2020-F-00126636、黔作登字-2020-F-00126421、黔作登字-2020-F-00126644、黔作登字-2020-F-00144195,登记信息显示作者均为杨洪博(130983198312195317),著作权人均为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创作完成日期2015年7月27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5年7月28日,登记日期均为2015年11月2日,作品样本分别为八幅漫画。
2021年5月27日,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对其浏览案涉微信公众号“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微信号:×××in)上的案涉文章《三十而立的80后,超火的一组漫画!》形成的电子证据进行认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此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共三份。
经庭审比对,原告、被告均认为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构成完全相同。
另查明,被告成立于1999年5月17日,经营范围:销售: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金属材料(不含贵重金属),电力设备等,注册资本800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本院对本案所涉相关问题评述如下:
一、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主张权利的8幅涉案作品,其内容反映了作者独特的审美眼光和艺术水平,在构图选择、线条运用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构思和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法律保护。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的规定,在本案中,原告已提交了涉案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杨洪博系本案涉案作品的作者,结合杨洪博出具的《确认书》及王凤梧出具的《版权声明》,且《作品登记证书》中明确登记案涉作品著作权人为本案原告,原告针对侵权行为可以主张侵权责任并获得赔偿,因此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已确认附有被诉侵权作品的案涉文章系由其所拥有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经本院比对,原告的权利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在线条、布局、中文字样等方面均一致,本院确认两者构成相同。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开办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被诉侵权作品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原告已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已予以准许,不再作处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的规定,在确定赔偿损失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亦不能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同时,本院结合以下因素:1.案涉漫画作品为多幅漫画组成的一个系列作品;2.案涉作品均发表于同一文章中;3.案涉作品的知名度;4.案涉微信公众号浏览量等情况,本院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元,原告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应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邵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