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富迪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8财保104号
申请人: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30XW。
法定代表人: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沛林,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村格沙工业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5。
法定代表人:谢某1。
被申请人:广东富迪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F。
法定代表人:陈某1。
申请人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富迪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105000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为申请人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富迪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限额在人民币1105000元以内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谭洁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