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112号 原告:***,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桥南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自2006年4月1日起在被告下属部门第四设计分院武汉项目地从事食堂炊事员工作,负责项目地员工的饮食及食堂保洁、卫生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从未休假,被告直至2015年9月起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8月,被告口头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就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失业保险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加班工资差额等事项向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现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天津市红桥区桥南东路,本案应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健康体检报告书封面载明其工作部门为被告下属第四分院,送达方式为邮寄到付(8-12日体检客户共29人)(武汉市洪山区徐东……),结合本院调查情况,原告主张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院管辖范围之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