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4民初2340号 原告:***,男,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桥南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