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4民初2340号
原告:***,男,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桥南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