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5277号
原告:上**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588号2幢-17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新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乐路1号A座B8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溢公司)与被告厦门新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禹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灏溢公司诉称,2020年1月4日,灏溢公司与新禹公司签订《技术资料及技术咨询协议》,协议约定灏溢公司为新禹公司提供污水处理的三种技术的全套技术资料,新禹公司支付相应的价款,如新禹公司逾期支付应按日利率千分之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灏溢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自己的义务,但新禹公司仍欠39.34445万元款项未付。故请求判令新禹公司支付39.34445万元及逾期违约责任6567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灏溢公司起诉所依据的是其与新禹公司签订的《技术资料及技术咨询协议》,合同的履行涉及技术问题和技术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对于发生在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的专门审判机构厦门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故本案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林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