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灏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新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6民初3291号
原告:上海灏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588号2幢-1775。
法定代表人:曹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新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乐路1号A座B8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次春。
原告上海灏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新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灏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灏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建宏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