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新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81民初3609号
原告厦门新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厦门新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新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新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厦门新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1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邱于义
书记员  洪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