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初3522号 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苏州***新能源大厦6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1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 中驰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中驰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的《新建盐城至南通供物资声屏障(01WZ)物资采购合同》自2020年11月11日起解除;2.请求判令中铁公司向中驰公司支付已发货物资货款32577063元;3.请求判令中铁公司向中驰公司返还中铁公司违规没收的履约保证金3962259.1元;4.请求判令中铁公司向中驰公司支付因中铁公司擅自解约给中驰公司造成的损失赔偿费用1162483.82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8日,中驰公司与中铁公司签署了《新建盐城至南通供物资声屏障(01WZ)物资采购合同》,由中驰公司负责该项目声屏障物资的供应。由于招标文件约定招标物资的金属屏体必须使用中铁公司的专利技术,中驰公司与中铁公司又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驰公司获得了中铁公司的“一种铁路声屏障结构”发明专利授权书,同时双方约定,中驰公司先用此专利技术进行金属屏体试生产,在试生产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再进行正式投产。合同签订后,中驰公司在中铁公司的指导下,按中铁公司提供的图纸及专利技术进行了多次样品生产及送检,但检测结果均为不合格,在证实中铁公司的专利产品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标准后,中驰公司多次发函催促中铁公司尽快解决产品技术问题,中铁公司非但不解决问题,还强行毁约,违规没收了中驰公司的履约保证金3962259.1元。中铁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给中驰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中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铁公司赔偿损失。另,合同签订后,中驰公司已向该项目现场进行了部分钢立柱、钢支架及辅料的供货,共计32577063元,但截至目前,中铁公司并未与中驰公司进行结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驰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并将物资采购合同作为主要证据提交,名称为《新建盐城至南通供物资声屏障(01WZ)》,买卖合同标的物是用于新建盐城至南通项目的声屏障物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本案属于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本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晨 审 判 员  张 振 审 判 员  翟 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笛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