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6民初5829号
原告:王某,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A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2023年8月29日,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A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二O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