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衢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91民初1055号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缪洪庆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纬三路以北9号,注册号330198600109592。
经营者:***,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城乔林路318号2号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57732590X0。
法定代表人:厉明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缪洪庆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桐庐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缪洪庆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缪洪庆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缪洪庆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94元,减半收取2297元,保全费1618元,共计3915元,由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缪洪庆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