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济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济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宝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24294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同济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D栋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7457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729821。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1048123。 被告(反诉原告):宝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128号宝能汽车大楼6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5381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系公司职员。 原告深圳市同济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宝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同济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宝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同济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准许被告宝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