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02民初329号
原告:***,汉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龙扬镇前薛行政村*竹园村***号,
委托代理人:***,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乡市棋梓镇余庄村第八村民组,。
被告:湖南迎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98号湘府华城南4栋301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家园)办公楼1-5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湖南迎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某某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