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迎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有、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1468号
原告:**有,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樵,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98号湘府华城南4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陈枫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思华,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诉被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受理后,原告**有于2022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有承担。
审 判 员 谢炎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梦洁
书 记 员 徐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