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民初2178号
原告:重庆西区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4603630X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赫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闸**区沪太路**号**幢**室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区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赫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西区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区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西区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重庆西区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曾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