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想、广西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24民初127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国辉,男,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想,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4MA5KC16439,住所地:东兰县东兰镇新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韦选勇,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彩林,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与被告**想、广西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想、广西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1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班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