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XX工程有限公司、安徽XXXX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181民初9168号 原告:安徽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XX**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亚父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安徽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赵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70000元及银行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完工日期)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3年,原被告签订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原告承揽巢湖XX服饰球场膜结构工程,合同款350000元,该工程于2023年7月底完工后,被告一直未支付余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XX公司未作辩称。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日,XX公司(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膜结构遮阳棚的数量、单价,签约合同优惠价为350000元。供货时间为2023年6月5日,甲方收货人***。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支付合同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采购合同金额的80%,待项目审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100%。支付方式为转账。双方亦约定了验收、违约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材料并安装,于2023年7月26日完工,2023年8月16日经安徽XX咨询有限公司与XX公司验收合格。施工期间,XX公司支付280000元,XX公司亦开具了发票。因案涉总工程尚未审计,XX公司催讨剩余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关于膜结构遮阳棚项目建设情况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24)皖052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照履行。现原告XX公司已完成所有合同义务,虽然合同约定审计后才付剩余款项,但案涉工程至今未开展审计工作,而本案遮阳棚工作已于2023年8月16日竣工验收合格,如适用该条款,对原告而言,有失公平,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7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8月12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安徽XX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款项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4年8月12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XX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安徽XX**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XX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XXX 附:本判决所依据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