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35号

原告: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居巢经开区新港雅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MYF461R。

法定代理人:邵勤勤,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宁宁,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12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