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35号
原告: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居巢经开区新港雅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MYF461R。
法定代理人:邵勤勤,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宁宁,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12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