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26之一号

原告: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居巢经开区新港雅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MYF461R。

法定代理人:邵勤勤,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0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张丽,女,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丁斌,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蔡敏,女,汉族,1974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宁宁,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丁斌、蔡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五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并提供担保。现本案原告已撤诉,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丽、丁斌、蔡敏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