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26之一号
原告: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居巢经开区新港雅居三期5#楼1-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MYF461R。
法定代理人:邵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0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张丽,女,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丁斌,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女,汉族,1974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宁宁,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丁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五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并提供担保。现本案原告已撤诉,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丽、丁斌、**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