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1193号
原告: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居巢经开区(巢湖市亚父街道新港雅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MYF461R(2-3)。
法定代表人:邵勤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蒙城县***女情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老蒙凤路西侧信用代码913416221521483037。
法定代表人:张存标。
原告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蒙城县***女情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瑞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