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4民初10726号
原告:武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武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