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孟某;张某;山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181民初93号 原告:***,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群众,自由职业者,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迎春街富康苑南区小区10号楼5单元101室。身份证号:1423251***********。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令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13号千禧大厦8层80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592959214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群众,自由职业者,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优山美郡25号楼2单元2804号。身份证号:1423251***********。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华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立案。由于原告证据不足,原告***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0.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