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财保17号
申请人:武汉诺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汉口北五洲建材E区栋1层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UX4YX1。
法定代表人:肖保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姿,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鑫鸿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6号创意天地7号楼7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58446044K。
法定代表人:吴新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武汉诺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鑫鸿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53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诺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鑫鸿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以530000.00元为限: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XX支行营业室3202××××4785账户的存款;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XX支行XX分理处17-0××××7537账户的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保全费3170元,由申请人武汉诺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进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