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鸿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鑫鸿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4民初2597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平,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鑫鸿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新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鑫鸿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2-
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1657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启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熊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