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凯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02财保31号 申请人: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MA76NX529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317870223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庆丰街支行的存款账户×××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55080元)。为此申请人在中国大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PP2364010112700000000090),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自愿为申请人的保全行为以155080元为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庆丰街支行的存款账户×××采取冻结保全措施(冻结金额15508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95.00元,暂由申请人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