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9371号之一
原告:四川嘉川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仙桥街**附**。
法定代表人:张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映兵,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以西南塘巷以南龙马中央商务广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军。
被告:李**军,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四川嘉川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四川嘉川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嘉川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嘉川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川嘉川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雅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