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05民初2752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淮南万辰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春晓名城15-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MA8Q8AQ1X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豆腐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6247338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与被告***、淮南万辰传媒有限公司、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