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

淮南市展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05民初245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淮南市展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工业集聚区服务中心106-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L01G9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豆腐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6247338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淮南市展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淮南市展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展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淮南市展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淮南市展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