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5民初425号
原告:淮南市展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工业集聚区服务中心106-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L01G9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淮南东华欧科矿山支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豆腐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6247338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南市展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淮南市展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淮南市展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南市展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淮南市展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淮南市展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