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5民初351号
原告:***,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豆腐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6247338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对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