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5民初294-1号
原告:淮南市振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三和镇金山花园后拆迁安置菜市场2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48826305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东华欧科矿山支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豆腐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6247338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原告淮南市振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东华欧科矿山支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振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振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振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8元,减半收取计3089元,由原告淮南市振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